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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将从重处罚

    日期:2008-10-15     作者:人民日报    阅读:1,046次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富子梅)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对此,工商部门发出通知明确,将从重处罚。

据悉,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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