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办法规定,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均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甘肃省范围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甘肃省户籍人员在甘肃省稳定就业满6个月又转失业的都应办理失业登记。
据介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登记证》。
办法同时规定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负责登记工作和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并对登记的对象、机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免费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和年度审验制,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通用并使用唯一编号,实行省内联网信息管理。这一编号也将成为劳动就业部门对失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时的惟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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