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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保险疏于告知 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责任照担

    日期:2008-10-28         阅读:660次
保险推销员上门推销人寿保险,急于与投保人签成保单,却疏忽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公司照负赔偿责任。10月2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业务员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免责无效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自愿退还保险费23586元、给付保险金20000元,并同意在200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章某和姜某。

2005年12月16日晚,被告业务员到原告家中介绍保险业务,同时向原告一家三口每人介绍推销了两份人寿保险,共计六份保险,因时间紧迫,没有全面向原告和投保人章某某明确说明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没有就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提出询问。2005年12月19日零时起被告与投保人章某某签订的个人长期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开始生效。为此,原告累计缴交保险费23586元。2008年5月16日章某因突发性大面积脑梗塞医治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遭到拒绝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40000元及退回保险费23586元。

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一方面督促被告代理律师电话与公司领导汇报每一步调解意见,另一方面作原告工作,希望可以互谅互让,稍作让步。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保险费23586元,给付保险金20000元,并同意在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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