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北京市消协为电视购物广告“会诊”:九大问题亟待规范

    日期:2008-11-07     作者:姚芃    阅读:1,499次

北京市消协今天发布了对全国各卫星电视台(北京落地)播出的电视购物广告所进行的为期3个月的调查及专家点评意见,认为电视购物行业成为投诉热点难点,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电视购物的广告存在误导、失实、数据表述不科学等九大问题”:

一是违反相关部门规定,宣传禁播商品。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7月18日发出《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点评的广告中有部分广告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二是涉嫌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绝对性语言表述。绝对性用语是不科学、不严密的广告用语,为《广告法》所禁止,而相当一部分电视购物广告滥用绝对性语言。如:长虹U钻手机广告语:“史上最夺目的真金真钻手机,耀世极品,奢华登陆”。天地1号导航仪广告语:“设有全球最尖端的产品研发生产中心,产品出口到全球各地,百度搜索全国排名第一,Google搜索全球第一”。

三是涉嫌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其中以化妆品广告最为突出。如大长今美白祛斑霜广告语:“7天,敏感区变白看得见,10天出现T字脸,14天,色斑变浅了,28天小皱纹不见了,43天彻底换掉皮肤的黑外衣,蜕变青春美少女。”

四是贬低其他商品和品质,抬高自身产品的现象。部分电视购物广告违反《广告法》贬低其他类商品,或偷换概念贬低其他商品材质。如CECT钢锋手机广告语:“再看你那塑料手机,再高档再气派,过不了多久,棱角磨掉了漆,按键磨掉了色,马上成了破手机。”

五是夸大产品性能、效用。将商品功能放大,诱使观看人相信商品的有效作用,对消费者有较明显的误导性。如大长今美白祛斑霜广告语:“你相信这个眼角没有一丝皱纹的女人,60天前还满脸黑黄、皱纹横生么?”“这就是大长今神奇的美白效果,45岁变35岁,35岁变25”。

六是炒作产品概念,使用语言模糊,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歧义。部分电视购物广告炒作产品概念,同时使用模糊、含混的语言,将产品定位于一个新产品,从而提升所谓的科技含量。或不明示商品的真正材质,放大商品局部特性,混淆商品区别。

如路易士永恒奢华耐美金链广告语:“黄金代表永恒的价值,佩戴一条黄金链是许多上流人士体现身份档次的必备饰品,国际名品路易士,引进意大利制金工艺,突破黄金遇热易变型,流汗磨擦而变色的种种缺点,研制出一条不变形、不变色的永恒奢华耐美金链,现首次登陆国内市场”。

以上广告语让人误以为产品为纯黄金产品。同时利用与黄金比较:“我们来先做一个硬度的大比拼,我们来看,黄金硬度比拼,黄金的硬度是多少?2.5级。但是耐美金的硬度,却高达5级,足足是普通黄金硬度的2倍。这就是我们今天耐美金能够做到保证不变形的关键所在。”

以上广告语突出产品特性,贬低纯金制品。但实际上,广告中又提出“那我们的金链真正的有金吗?有没有金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只有国家的专业机构才说了算。来看这边。一起来看,黄金、黄金、表面有金!”。“我们不只表面有金,由内而外都是金”。如此忽悠消费者,而该产品却并非纯黄金制品。

又如金镇抗疲劳手链广告语:“通过国家检测”“通过权威认证”,但广告提出的产品特性并未说明是何部门检测或认证的。

七是产品性能缺乏有效性、真实性的验证。如爱菲烟克戒烟产品广告语:“只要轻轻一闻,5分钟快速起效,7天断烟瘾,28天全面清肺。”“爱菲烟克呢从根本上清除了血液中积存多年的尼古丁,它采用法国阿尔卑斯山高原雪域的32种无污染、珍贵的纯天然植物精制而成;它能够成功地打断粘连在气管、支气管、肺部的焦油分子链,彻底地清除沉积多年的烟毒,最后呢,随痰和尿排出。所以呢,使用爱菲烟克3天以上,你就会发现咳出的痰黑了,尿液中有烟黄色的沉淀物,咳嗽、干呕、胸闷、气短、口臭的现象呢,也逐渐地消失了。”

又如T8神奇魔轮广告语:“戴上15天,减轻劳损酸痛,戴上40天,肩膀自如活动,长期配戴使用,肩颈一生轻松”。

八是表述相互抄袭,以饰品类最为突出。如艾美仕永恒奢华耐美金链、路易士永恒奢华耐美金链、金粉世家黄金链,广告语都是“引进意大利制金工艺,突破黄金遇热易变形,流汗摩擦而变色的种种缺点,研制出永不变形、永不褪色”“现首次登陆国内市场”,“超低震撼价优惠首批订购者”。

九是大部分电视购物广告无生产、经销企业的厂名、厂址。绝大部分电视购物广告画面没有播出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企业的厂名、厂址,只有订购热线。有些广告甚至采用电视专题栏目的形式宣传商品,使消费者无法明确认定其为购物广告。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无法找到真正的经营者,为日后维权人为设置障碍。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