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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布虚拟货币个税征收细节 无收入证明按交易额3%增收

    日期:2008-11-11     作者:蔡岩红    阅读:1,780次

针对近期就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征收个税、如何征收一事,今天,北京市地税局首次给予了答复,并披露了虚拟货币的征收细节,表示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交易全额的3%增收个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给北京市地税局发出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北京地税局有关人士今天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通过网络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取得所得的,如没有在代扣代缴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在个人取得虚拟货币交易所得时,应按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地税局同时还提醒,通过网络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应注意保留为取得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费用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依据税收征管法,并参照其他财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古玩、字画拍卖收入核定征收率3%征收个人所得税),适当核定征收率,然后用全部转让收入按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网络交易的管理问题,北京地税表示,由于涉及方方面面,除税法规定以外另有法律规定的,应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理。税务机关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征收税款,并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意味着其有关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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