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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化解纷争 上海全面推行轻伤害刑案委托人民调解

    日期:2008-11-12     作者:杜萌 刘建    阅读:2,758次
走进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姚烈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文件:《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和《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

前一份文件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和区司法局四家共同签署,后一份文件由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签署。这两份文件于去年年底出台,被视为该区人民调解工作向新领域拓展和推进的标志性成果,昭示着上海处理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最新动向。

探索八年不断创新

杨浦区司法局致力探索人民调解制度的历程可回溯到8年前。

2000年,区司法局首推“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标样和范本;2002年7月30日,区司法局与区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民间纠纷引发伤害案件联合进行调处的实施意见(试行)》,创设“警民联调”即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

吸引社会各方“眼球”关注的是,公安机关采取的“警民联调”,在一些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受理后双方愿意调处解决的前提下,由派出所委托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成功后,公安机关不再将此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

“警民联调”经过连续3年的探索实践,统计数据令人兴奋:全区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公安机关委托调解伤害案件753件,其中轻伤268件、轻微伤485件,调解成功692件,调处不成61件,履行690件,反悔2件,调处成功率为92%,履行率为99.7%。

创新制度的决策者们惊喜地发现,该项制度在办案实效出现了“两高两低”现象———调处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解决成本低、再犯率低。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区司法局在总结公安委托人民调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与区检察院共同商议。

2005年9月7日,杨浦区五角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由区检察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这成为在同年4月25日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后,该区首例由区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轻伤害案件。

2006年5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四家联合签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杨浦区司法局首创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在上海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并在全市推广。

2007年,杨浦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轻伤害案件230件,同比增长16.8%;调处成功226件,同比增长16.5%,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225份,列全市第一位。

2007年11月,区公检法司四家单位会签了《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和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会签了《关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两个文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司法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课题组先后来杨浦区进行了调研。

记者从区司法局获悉,今年1月至6月,杨浦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公检法等部门委托的轻伤害调解案件126件,调处成功116件,成功率达到96.03%,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121份。

缜密思考科学设计

轻伤害刑事案件往往具有这样的特点:大多事出有因并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主观恶意小、危害性不大,与严重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区别。

姚烈向记者介绍说,适用于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调解的条件,要看其是否侵害了公民个人或法人的利益,即“私益”,而对于那些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则不适用调解。

在考察那些如何侵害了公民个人或法人的利益的案件时,姚烈说适用和解或委托调解还必须符合设定的一些条件才可以,比如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社会影响不大;双方对侵害行为不存在异议;加害人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等。

众所周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害案件可公诉也可自诉,以往此类案件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但结果是在法律问题解决后,当事人之间的结怨无法消除,加害人还可能终身带有“犯罪标签”。而人民调解制度注重“合情、合理、合法”地消除纷争,不打破原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又能够标本兼治,避免后遗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社会和谐。

如何保证委托调解的公平性,杨浦区司法局制度设计上注意到坚持调解中的自愿原则和回避原则的重要性,并对制度设计所必需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详尽的梳理。

记者从上海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全市已经全面推开处理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制度,据今年上半年全市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公检法等部门委托的875件轻伤害调解案件中,调解成功件数全市前4名的排名为:卢湾区、杨浦区、松江区、普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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