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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字样

    日期:2008-11-25     作者:张晓松    阅读:1,718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并要求各地工商机关立即开展清理工作,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这次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有: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但是,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允许保留;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则需要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
 
记者20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1999年,有关部门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工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开展并不彻底,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样,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这不仅损害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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