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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新规向社会征求意见

    日期:2008-11-25     作者:徐伟     阅读:1,229次
     对呼吸测试达到醉酒状态的司机才能验血,滞纳金总额不能超过罚款数额,电子警察位置须向社会公布……从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修订后的《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规定》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定》还要求,电子眼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在25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此外,《规定》还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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