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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研究如何对地方进行授权处理反垄断事务

    日期:2008-12-08         阅读:657次
新华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向网友介绍《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主要特点以及施行情况,2008年12月5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网友在线交流。

2008年12月5日9时30分,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网友在线交流。图为尚明浏览网友的问题。中国政府网王翰林摄。

访谈中,尚明表示,商务部目前正在研究如何对地方进行授权处理反垄断事务。

尚明说,《反垄断法》颁布后,我们注意到第十条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但是总体讲《反垄断法》上规定的反垄断的执法,由于反垄断都是比较大的事务,基本上都是属于中央事权,但是《反垄断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因为确实有些工作需要地方的配合,但是这个地方不能下到太基层,所以要授权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也就是说,通过授权把本应该属于中央的职权授权给省一级的政府代行,授权的方式可能也有多种,比如一次性授权,可能这一次就某一个案子,因为发生在某一个区域内就授权它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来;也可能是一个一般性的授权,比如关于行政垄断方面有些发生在县级或者市里,一般性的可能就授到省级以后在你的区域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有一个一般性的处理原则。

总体上讲《反垄断法》有可以授权的规定,据我们了解,目前正在研究如何对地方进行授权。

刚才讲到已经有法律规定可以授权了,现在各家在研究授权的具体方案。总体来讲,据我了解的情况就是三家执法机构会分别通过发一个文件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来告诉省级的相应机构,比如我们会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告诉他们给你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授权,是一次性的还是一般性的,工商总局和发改委也会这么做,目前据我了解相关部门还没有下发这样的文件,过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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