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公民旁听庭审之后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作为法院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这项新规。
陕西省高院在《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应当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和建议的案件:在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军营等地就地开庭审理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申请再审或重复上访的案件;适用法律疑难的新类型案件;需要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其他案件。
《规定》提出: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专门性业务的,应当确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参加。发表意见建议的公民由庭前推荐或当庭确定,一般不少于3人,由合议庭审查决定。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在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前组织座谈会,听取公民意见建议。座谈笔录经公民阅读签名后装入案件正卷,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
大多数公民代表意见一致,但与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合议庭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案件宣判后,合议庭须书面告知公民代表对其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并抄送该案的裁判文书。
陕西省高院要求,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各审判庭依据《规定》审理的案件每年不少于4件,基层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不少于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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