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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日期:2008-12-08         阅读:1,41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向网友介绍《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主要特点以及施行情况,2008年12月5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中,尚明表示《反垄断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尚明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了基本法以外,只有基本法附件明确规定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很显然根据这个规定《反垄断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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