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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停业”处罚 温州律师状告市司法局

    日期:2008-12-10     作者:叶锡环    阅读:3,244次

替别人打了十几年官司,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山敢这回要为自己打一场官司,而且状告的对象是自己的“顶头上司”温州市司法局。这是我市首例律师状告市司法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人称之为温州律师“第一状”。

昨天下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11月6日,市司法局对梅山敢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执业5个月。处罚理由是,梅山敢在承办林某等人案件时,“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重损害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该处罚决定生效后,梅山敢将在5个月内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但并不影响他担任主任的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位于苍南县,以下简称玉山所)的正常运作。

对这一处罚决定,梅山敢表示不服。处罚听证会结束后,他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梅山敢在起诉书中认为,市司法局对他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缘起5年前一桩官司

梅山敢受到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缘起苍南县灵溪镇村民林某的一桩官司。

2003年11月25日,林某等4人因与该镇村民潘某产生房产损害赔偿纠纷,与玉山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玉山所指派梅山敢为承办律师,并开具发票收取律师代理费3000元。梅山敢称,当时他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同意接受指派,接受指派律师签字的为律师张某;市司法局称,授权委托书上受托人一栏署名“梅山敢”。至于这个名字是否为梅本人所写,双方各执一词。

2004年2月2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灵溪法庭开庭审理林某等4人与潘某房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梅山敢和该所律师张某、周某等人来到法庭。开庭时,梅山敢没有出庭,由律师张某出庭代理,当时原告林某没有提出反对。

事后,林某在一封投诉信中写道,当时他与玉山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上只填写梅山敢一人的名字,但梅山敢在开庭前离开现场,由该所律师张某出庭代理。此外,林某表示,后来该所律师代其撤诉,使他打民事官司之前,又打了行政官司,最终未能要回房产,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此,他要求玉山所赔偿。

林某认为,梅山敢篡改委托书、伪造撤诉申请书,导致他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梅山敢认为,更改委托书和撤诉是律师张某行使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有权行为。

此后,林某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梅山敢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梅山敢认为,林某投诉其“篡改委托书、伪造撤诉申请书”系歪曲事实,他已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林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该院已立案受理。

处理过程一波三折

前后4年时间,围绕林某对梅山敢的投诉,省市有关部门做了不少工作。

2005年11月2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对玉山所及律师张某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通报,认为林某投诉梅山敢擅自修改委托合同、擅自撤诉的行为不成立;该所在接受委托、指派律师等环节存在漏洞;律师张某修改委托合同、撤诉行为有瑕疵。

2006年4月19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在给林某的信访答复中认定,林某对玉山所变更律师及律师代为撤诉是认可的,而且撤诉并没有给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该所在变更代理权限的问题上,未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业规定,已责成温州市律师协会给予该所相应的行业处分。

2008年1月14日,市司法局律管处根据省司法厅律管处的意见,撤销了之前作出的通报,决定对林某投诉的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处理。4月10日,市律师协会分别对律师张某和梅山敢作出训诫、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4月25日,市司法局向玉山所发出一份《整改通知书》,认为玉山所律师梅山敢接受林某等4人委托后,经林某同意,将林某等4人委托的法律

事务转委托给律师张某办理,但梅山敢和张某没有通过该所办理更换律师的相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通知》责令其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0月8日,市司法局给予律师张某停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理由是律师张某“涂改、变更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弄虚作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影响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且属情节严重”。11月6日,市司法局给予梅山敢停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

庭审中,梅山敢说,他和张某以及玉山所已经受到行业处分,并已进行内部整改,事情本该依法到此为止,但市司法局今年重新启动程序,对他作出行政处罚,显然是迫于某种压力,对他不公。

被告代理人市司法局法制处处长叶青青说,该局对梅山敢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律师法》相关规定,停止其执业5个月完全恰当。

“情节严重”是否成立

今年以来,市司法局对律师予以行政处罚,并非梅山敢一人。开庭前,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甘细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尽管这是首例律师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很正常,属于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一种表现。

甘细平解释,该局对梅山敢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来自《律师法》规定,即“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梅山敢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情节严重”,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这是梅山敢胜诉或败诉的一个关键问题。

梅山敢认为,撇开他是否属于“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林某的官司根本不可能打赢,事后玉山所已答应全额退还代理费3000元,并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谈不上“情节严重”。

叶青青认为,不少律师都认为林某的官司确实打不赢,因为诉讼期限已过,官司输了不是梅山敢的错,他是错在接受委托后没有对诉讼期限进行必要的审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代理,因为梅山敢的过错,导致林某多年来向省市有关部门投诉,造成行政资源巨大浪费。同时,律师张某的行为导致律师形象败坏,梅山敢难辞其咎,其后果应该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梅山敢认为,林某的案件自始至终是律师张某代理的,从调查取证、代写诉状、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开庭、代为撤诉均是律师张某办理,律师张某的代理权已经为生效的判决文书所确认,有法院的档案材料为证,开庭当天,委托书和律师所公函上受托人非梅山敢,因此客观上他也无法出庭。该案撤诉后,林某又请了我市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代理,均因诉讼期限丧失而被驳回。

叶青青认为,当事人要聘请的是梅山敢,玉山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指派的律师是梅山敢,律师所发给法院的公函载明的承办律师还是梅山敢,就是因为梅山敢拒绝出庭才临时由律师张某出庭。因此,对他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

昨天傍晚6时许,庭审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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