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2月,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代表来到上海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委托蒋鸿礼和邵瑞兴律师,代理一起跨国诈骗案。
1984年下半年,温州当地金属材料公司委托中技公司上海办事处进口一批钢材。同年12月27日,中技公司上海办事处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九千吨钢材的合同。三个月之后,美公司声称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将合同中的供方变更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1985年4月1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代表抵沪与中技公司签订《合同修改协议书》,将原签订的九千吨钢材改为9161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四天后,瑞公司发来传真,称所需钢材已备妥待运,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卢森堡挪威北方信贷银行的该公司账户。中技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具出信用证汇至指定银行。
5月初,瑞公司寄来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据,所寄来的这套单据,格式符合国际商务要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遂按照瑞公司寄交的全套议付单据,于6月1日汇出货款。汇款汇出后,货物却迟迟不见到达。瑞公司也与中技公司中断了联系。
200多万美元的外汇,当时称得上天文数字。中技公司果断派员赴当地调查,结果惊人:所谓的钢材供应方从未向瑞公司供应过钢材。所谓的瑞公司寄给中技公司的,是一张假提单。中技公司以诈骗为由向意大利和瑞士法院起诉,要求追回被骗走的外汇。但瑞公司诈骗到的巨额款项,早已汇出瑞士境内,中技公司很难挽回损失。
然而一个信息让律师抓住了:瑞公司不日前同上海某企业做了一笔价值不小的钢材交易,现货已运到国内。为了合法地扣住这笔资产,蒋鸿礼和邵瑞兴决定以侵权损害赔偿为案由,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冻结瑞公司在国内的钢材款。
1986年3月25日,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该案。瑞方的律师辩称,根据国际商务惯例,应运用仲裁程序;又辩称,法院“冻结”瑞公司在中国的销货款缺乏法律依据。蒋鸿礼与邵瑞兴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被告采取欺诈手段,已构成了侵权,因此不能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此外,瑞公司在中国销货款是瑞公司的资产的一部分。法院下达“冻结”令,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符合国际惯例。
历经两年多时间调查、取证,法院于1988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瑞公司偿还中技货款,并赔偿利息、经营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中技公司负责人十分激动:“律师在涉外经济事务中作用不可低估。”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