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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称音乐版权收费标准无需听证

    日期:2008-12-17     作者:李曙明    阅读:3,633次

话题背景

10月,北京市百家KTV被告上法庭。如果拒不交版权费,明年可能要遭到现场删歌的处罚。另据报道,北京市1000多家KTV中,已缴费者仅占20%。

11月,广州市40多家KTV业主联合声明,反对“4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

12月1日,昆明市200多家宾馆饭店暂停播放背景音乐,“抗议”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费收取。

12月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发出举报信,建议对两协会推进的“卡拉OK收费标准”进行反垄断执法。

《北京晚报》接连发表署名苏文洋的文章:《音著协搅得企业不安宁》、《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在两协会网站发表反驳文章《北京晚报你要干什么》。

……

早在两年前,国家版权局就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但最近的一系列争议表明,对于这项收费,不仅部分利益相关的经营者不认同,公众也颇多质疑。

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利益,这样的初衷,没有人会说不好。但是,良好的初衷导致目前结果,该反思的东西很多。而这项工作的未来取决于:在一些分歧重大的问题上,各方能在多大程度上达成共识。

辩题一:收费是否合法?定价要不要听证?

●质疑:音著协的权力背景、垄断性质决定了,只有经过充分博弈之后的定价,才可能是合理的。应该举行价格听证

■回应:协会替音乐著作权人维权,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收费标准无需进行物价听证或有关部门审批

音乐使用者质疑:

12月1日,昆明市200多家宾馆饭店暂停播放背景音乐,“抗议”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费收取。昆明饭店协会一位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云南办事处收费资格提出质疑。

同时,音乐作品使用者认为,音著协制定的收费标准过高。虽然音著协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民事权利,但协会的权力背景、垄断性质都决定了,只有经过充分博弈之后的定价,才可能是合理的,应该为此举进行价格听证。

还有人质疑:“音著协说,已获取1400万首音乐的授权,我从哪些地方得到这些音乐的目录?知道目录后,我怎么知道这首曲目是不是真的已经向音著协授权?”

协会回应:

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组织管理条例》规定,音著协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国内唯一的音乐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有权利和义务代表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和维护权利人利益。音著协(包括各地办事处)的收费资格,毋庸置疑。

至于目前的收费标准,已结合国情作了充分考量。著作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无需进行物价听证或发改委审批。

辩题二:能否替未授权的音乐著作权人维权?

●质疑: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音著协无权替他们向使用方收费

■回应:管理权利的来源有三种方式。在法定许可情形下,对未授权的著作权人,音著协仍承担收费并转付工作

音乐著作权人质疑:

对于音著协维权行动,不少音乐人表示“不知道有人在替我们维权”。

达坡玛吉,纳西族歌手,2008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原生态银奖”获得者,目前已经发行了两张个人专辑。她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表示,对于音著协替权利人收取背景音乐使用费一事并不知情。“如果这个事情是为维护音乐人的一些权利、利益,最起码维护我们的权益,应该是经过我们的授权,才能去做这个事情的。”

和达坡玛吉一样,云南省音乐制作企业,甚至管理着省内上千名音乐人的云南省音乐家协会,对收费也是一无所知。省音乐家协会副秘书长罗章斌对费用的监督及流向提出质疑。“收费之后,怎么体现谁在监督,收起来的费用怎么分成,作为音乐者本身,他的利益怎么体现,这中间存在很多问题。”

如果得到著作权人授权,音著协替他们收费,没有问题。但对于达坡玛吉这样没有授权,甚至对此一无所知的音乐著作权人,音著协凭什么替他们维权?以他们名义收的钱,能到他们手里吗?

协会回应:

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些概念。并不是所有的音乐人都可以成为音著协的会员,音著协的会员只是对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主要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包括词作者、曲作者等,歌手并不一定是歌曲的作者,因此非创作型的歌手一般不是协会会员,其权益内容也不是词曲版权。协会现有词曲会员5000余人。国人所喜爱的几乎所有主旋律作品的作者尽在其中。协会已和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涵盖的作者上百万。

音著协管理权利的来源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会员授权,第二种是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作品的管理权,第三种途径是基于《著作权法》规定并经国家版权局授权,由音著协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在第三种情况下,即使有些权利人不是音著协的会员,协会仍然承担收费并转付的工作。例如:《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录音法定许可情况。

在非法定许可的情况下,音著协仅依据会员授权或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的相互代表协议发放许可并收费,例如背景音乐著作权许可收费。

辩题三:是否涉嫌垄断?

●质疑:“版权使用费标准”违背交易自由,是一种显失公平的“霸王”强权行为

■回应:在使用费的收取上协会一直保持和使用者的协商,不存在价格垄断的事实前提

律师质疑:

12月4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发出举报信,建议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推进的‘卡拉OK收费标准’”进行反垄断执法。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针对行业协会的首例反垄断举报。

12月16日,董正伟告诉记者,两部门对他的举报,尚未作出回复。

在举报信中,董正伟称,两家协会统一规定“版权使用费标准”,是一个“价格联盟”,属于垄断经营行为。如果两协会仅仅是单方制定一个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实践中不对使用者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法的地方,但是当这些行业协会把版权使用费标准向使用者强制性推销时,这就是一个“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董正伟认为,不管卡拉OK使用费标准是谁统一制定的,这种违背市场合同交易自由的经营方式就是一种显失公平的“霸王”强权行为。

协会回应:《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的代表享有出价权,这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现和必由途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出台,是在国家版权主管机构与两大权利人组织经过长期市场调研,认真听取了权利人、全国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和KTV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及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版权局公示的12元/日/包房的标准也仅是上限收费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其限制性也是针对著作权人的,而不是针对使用者的。在实际操作中集体管理组织也均在此上限标准之下与使用者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来确定实际许可收费标准,从未强行以此标准收取,在使用费的收取上一直保持和使用者的协商,根本不存在价格垄断的事实前提。

当前国内卡拉OK行业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垄断问题,而是该领域的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问题。打着所谓价格“垄断”的旗号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做法,其客观结果无非是将继续纵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为侵权者拖延缴费寻找借口。

辩题四:钱,能发到著作权人手中吗?

●质疑:既然收费标准是模糊的,不知道为谁收的钱,发放给谁怎么可能成了明白账?音著协应公开具体分配方案

■回应:谁分到多少钱属于个人隐私,协会无权公开

公众质疑:

按照目前收费标准,有人给音著协算了一笔账,一年可以收入数亿元。公众关心的是:如果这笔钱能收上来,最终会落入谁的腰包?

对此,音著协称,20%的收费用于管理,80%将全部支付给权利人分配,包括著作权人、企业或是一些自然人等。但质疑之声仍不绝于耳:“音乐著作权费用涉及到全世界数以万计的音乐人,该怎么监督音著协到底有没有给著作权者?”

而按照包间或床位收费,收的谁的钱无从知晓,发放更可能是糊涂账。《北京晚报》评论如此质疑:“我思考了一年多,至今没有想出来按床位、包间费收上来的钱应该如何支付呢?你根本不知道使用了谁的音乐著作权,好比哭了一场不知道谁死了,这80%支付给谁?给刘德华,还是刀郎,还是花儿?稀里糊涂地收上来,难道也稀里糊涂地支付出去?”

协会回应:

目前对音乐作品的收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有作品明细的使用方式,如出版物、互联网、有节目单的演唱会等,这种使用方式由于有明确的使用目录,便于统计著作权人,一般采取直接收费、直接将使用费交给相应著作权人的方式。而另一种使用方式则是没有作品明细的随机使用方式,例如商场、超市、宾馆中播放的背景音乐,由于播放曲目不固定,很难统计每天播放的作品属于哪些著作权人,因此对于这类使用,音著协一般采取国际通行的“一揽子许可”方式,即按照年费等形式收取,在分配时参照广播、电视、互联网上音乐作品的使用次数以及音乐作品的CD发行数量来计算,一般来讲,播放频率较高、CD发行较多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次数也较多。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际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使用费的分配问题上,也有比较成熟的操作经验,音著协的操作与国际通行的操作惯例并无不同。有一点必须指出,不管怎么分配,核心是该分配办法必须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集体认可的,与会员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没有关系。对协会收费情况最关心的是会员,利益最相关的也是会员,因此会员监督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是保证协会工作健康开展的必要条件。

协会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严格按照经会员大会批准并报国家版权部门备案的分配办法进行。对权利人个体的具体分配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上的民事行为,是个人隐私。对于是否向外界公开问题,这一权利属于权利人,协会无权向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公开权利人个人的费用收入。关于协会年度整体分配,协会在每年的年报中均有说明。协会的年报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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