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市法律援助中心黄华林律师又带着梁某的亲人奔走在岳塘区人民法院,为梁某的工伤赔偿案申请执行。他告诉记者,一定会尽援助律师的义务,为梁某维权到底。
36岁的农民工梁某经邻居介绍于2006年10月3日,来到了湘潭市FL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FL公司)承接的湘潭DC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DC公司)屋面维修工地上打工。次日上午11点多钟,梁某在屋面检修时,因屋梁年久腐朽,他重重地摔了下来,造成胸12爆裂性骨折,并导致截瘫。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属于二级伤残。聘请梁某工作的FL公司却认为梁某不属于工伤,FL公司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对此,FL公司也未再提起行政诉讼。此后梁某多次向FL公司追讨工伤赔偿,但每次均失望而归。
在接到农民工梁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了黄华林律师办理此案。接受指派后,黄律师对梁某提供的一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黄律师立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虽然黄律师已经向湘潭市工商局调取了FL公司的工商登记,可是FL公司却搬离了原登记的办公地点,造成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以被申请单位下落不明为由不予受理梁某仲裁申请。
黄华林律师没有放弃,相反,他又开展了艰难的取证工作,在取得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后,向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工伤赔偿诉讼。在开庭审理中,FL公司又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工程承包合同和工地现场的照片来证明梁某并不是在被告工地摔伤的,试图否定梁某的工伤事实。对此,黄律师指出梁某的工伤已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明确的工伤认定,并且该认定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确认为最终裁决,那么证人的证言均不能推翻工伤认定。法庭完全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而对证人的证言和被告提交的其它一些证据均未予以认定和采纳,依法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于今年1月21日由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FL公司应支付梁某工伤赔偿款259562.6元。双方均没有上诉,黄律师对本案申请执行。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对FL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争取让梁某尽快得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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