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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和专业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仲裁员二分之一

    日期:2008-12-22         阅读:1,843次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做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代表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

二是规范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是建立仲裁员管理制度。草案规定,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满五年以上;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也可以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违法行为的,终身不得再担任仲裁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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