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要》规定,部分毒品犯罪的涉案人员是受指使、雇用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他们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最高院表示,对有证据证明其确属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纪要》还规定,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应由有关专业部门依法量刑,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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