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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向全国人大递交立法建议

    日期:2008-12-29     作者:高立红    阅读:3,007次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消息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这一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在这部法律制订的进程中,天津律师也曾参与其中。据了解,天津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张小娜曾代表天津律协未保委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书面立法建议,呼吁建立未成年人疾病和严重伤害救助保障制度及救助基金,此举受到国家有关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相关制度仍在讨论之中。昨天,就侵权责任法草案制订的相关细节以及递交书面立法建议的来龙去脉,张小娜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侵权责任法十分重要

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是怎样的?为什么现在进行“二审”?

张小娜:早在2002年,侵权责任法就出现了,当时是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经过反复调研、修改,形成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问:这部法律有多重要?它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张小娜:从债权的发生依据角度看,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三种。侵权之债是债发生依据的重要部分,相对另外两种,侵权之债最明显的特点是侵权对象的不特定性,比如两个从不认识的人走在大街上,发生碰撞了,一个人伤了另一个人,就发生了侵权之债。而侵权之债的特点又决定了它比另外两种债更尖锐,如果处理不好,更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很多学者都关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称之为未来民法典的一部分。

问: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侵权责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存在哪些不足?

张小娜:目前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中,在这部法律中有一章是讲侵权责任的。在这里,将侵权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两种。一般侵权好理解,特殊侵权指的是只有具备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的侵权,比如高空作业造成的损害等等,不是这种主体不可能承担这种侵权责任。另外,还有一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侵权责任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乃至部门规章中,比如《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很多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出现,比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等,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起来很麻烦。因此,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让立法跟上时代的变化。

问: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递交的书面立法建议全都是针对校园伤害事件的,侵权责任法的热点很多,为什么单单选择校园伤害这一项呢?

张小娜:天津律协未保委成立四年以来,不管是援助案件还是热线咨询,涉及最多的就是校园伤害案件。从全国范围来讲,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也频频见诸媒体。因此,作为未保委的律师,我们感觉自己有义务关注校园伤害案件的立法进程。

三大校园伤害亟待关注

问:校园伤害事件包括哪些类型?

张小娜:校园伤害类案件包括三个主要类型:一、老师对学生的体罚、语言暴力或精神伤害;二、学生上体育课或打闹引发的意外伤害;三、社会人员进入学校引发的意外伤害,比如其他学校的高年级学生到某校找低年级学生要钱,对方不给就动手打人。其中,发生最多的是第三种类型。

问:您刚才提到精神伤害,有这样的情况吗?

张小娜:我们未保委正在援助一个案子:一个小学生搞恶作剧,学校居然打110报了警,让公安机关介入。对这个小学生的精神伤害非常大。从我们的眼中看,学校的过错非常严重,但学校却不认为自己有什么过错,这也和法律意识有关。

问:谈谈您向全国人大递交的立法建议吧。

张小娜:接着刚才的校园伤害案件类型讲,我发现,对于这些意外伤害,有的案件想找到学校有责任的证据很难。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中专住校生小刚(化名)和同学一起打篮球,就在他跳起来投球的时候突然倒地昏倒,经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在这个案件中,想找到学校有责任的证据很难,但小刚的伤害却很严重。到目前为止,他仍是准植物人状态,救治费用十分高昂。如此巨额的费用让学校出,恐怕办不到。小刚的妈妈靠打些零工维持生活,更拿不出救治费用。于是,我就想到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未成年人疾病和严重伤害救助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当伤害后果发生后,及时启动救助基金先行救治,以争取最佳治疗时机,追究责任的事随后进行,等拿到钱再返还救助基金。这一点我们深有体会,我们办过很多起涉及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的援助案件,伤害刚发生的时候,孩子“还有救”,等我们好不容易把官司打完拿到钱,再去医院时却被告知“已经晚了”,孩子或许就永远残疾了。所以,我们积极呼吁建立一个救助基金,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先去给孩子看伤治病,打官司的事情回来再说。挽救了一个孩子,也就是挽救了一个家庭。

主张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问:在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中的归责问题,您与国内某些学者持不同意见,能不能给详细介绍一下?

张小娜:今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侵权责任法立法问题来津调研,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学校、幼儿园与家长在未成年人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中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律协指派我参加调研。我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从未保委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出发,认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伤害事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什么原因?

张小娜: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监护关系。而这一点,很多家长还不知道,依然认为孩子在家归我管,到了学校就归学校管。其实不是这么回事,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两个特点,一是法定代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了事,学校显然不能当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二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和责任,而学校显然不能支配学生的财产。

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不是监护关系,就出现了下一个问题,学校与学生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一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我认为,当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也同意接收,学校同时向家长收取管理费、教育费、学费等,也就是说学校和家长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学校是以“监护人的代理人”的身份来管理和教育孩子的。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应该是一种监护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当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学校应该承担一种违约责任。

问:您主张学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承担违约责任,似有“袒护”学校之嫌,那么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呢?

张小娜: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哪种理论,观点持有者都认为自己的观点具有可操作性,为的是厘清法律关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侵权责任,而学校又确实没有过错,那么学校难免有抵触情绪,执行起来也是阻力重重,未成年人的权益还是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我们建议将此设定为违约责任,也就是排除在侵权责任法之外,是学校的责任由学校承担,不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就没必要承担。同时,建立上面提到的救助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最高境界是参与立法

问:在人们的眼里,律师就是办案子挣钱的人,而现在却屡屡听到律师参与立法的消息,请您谈谈您在这方面的看法。

张小娜:我们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经历中体会到,律师职业的最高境界是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用自己的智慧为社会做贡献。律师的强项是具有法律实务的经验,如果律师参与立法,就能把社会中最鲜活、最直接的实践经验拿出来参考,与学者的先进立法理念相结合,形成一种强势互补。

读报帮助

张小娜:女,51岁,天津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是天津律师界资深律师之一。自2004年6月组建天津律协未保委并担任主任以来,她带领天津律协未保委律师办理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其中因成功代理了两起疑难未成年人电击伤案,引起全国律协未保委的高度重视,从而将天津列为未成年人电击伤案法律援助的试点。就目前热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她代表天津律协未保委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递交了书面立法建议,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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