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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禁止借电子信息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日期:2009-01-12     作者:吕福明    阅读:1,028次
 将于今年3月8日施行的山东省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近年来,随着人们电子信息交流的日趋频繁,一些内容不健康涉嫌性骚扰的短信、邮件也往往充斥其中。山东省立法规定,如果妇女遭到此类性骚扰,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有关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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