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房地局发布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此,市人大代表、上海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丽萍认为,新的《办法》着力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产权管理三个机制的健全,其中供应以及售后管理环节的规定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进行严格的区分,对未来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具备积极的意义,但“对于具体准入资格、定价控制等细则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监管和归责也仍比较笼统。”
“政府规章的法律位阶较低,同时作为一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性制度,必须提高到立法的高度,让这项惠及于百姓的实事工程在法律的框架和轨道上健康地运作。”钱丽萍代表向记者表示,上海市应进一步在当前出台的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率先制订出符合市情的住房保障地方法规。
钱丽萍代表认为,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对履行住房保障职能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对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界定不明确、审查不严格,就会导致经济适用房购买和转让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很多住房困难又买不起商品房的群众实际被排斥在经济适用房受益范围之外,而囤积房子的房地产商和炒房客从中获利。她认为,既然是惠及中低收入市民的政策,那就应该给予实实在在的保障,通过立法来确保群众的利益能够实现,是最稳妥的途径和办法。
钱丽萍代表期望,上海作为全国第一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在经过近九年大量的实践、摸索后应该走出一条创新之路,包括立法创新,在全国率先制定一部顺应时代发展、符合地方实情的廉租住房保障性地方法规。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