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为期6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这次会议以155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154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7号、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分别于2009年5月1日和10 月1日起施行。
吸纳汶川抗震经验
现行《防震减灾法》是1997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到2 008年正好是10年。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在总结四川汶川地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有关工程抗震设防的规定— —
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而且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分别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这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要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还增加了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要求。我们国家很多地方农村民居是长期处于不设防的状态,因此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除此之外,法律还做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修改。一个是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明确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法律还特别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并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另一个重要修改是,考虑到地震灾害通常损失都非常巨大,普通的商业保险很难承受,这次修改中借鉴了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提出对巨灾保险要由国家财政予以必要的支持。
鼓励创新与加强保护
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次修订前曾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订。
较前两次的修改更多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而言,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是从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利益的平衡。具体来说,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决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授权。
其次,该决定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
再次,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另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对涉及公共健康的专利药品制造与出口给予强制许可,并强调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尽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做出了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但相关专家也表示,对于近年来争议较大的专利权滥用、专利纠纷循环诉讼等问题,修改后的专利法并未予以回应,仍有待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09年新法速递
除了以上两部修订的法律会在2009年实施以外,从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也开始正式施行,给百姓生活带来深远影响,并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城市建筑物不能“想拆就拆”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 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该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
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政策的细则,明确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台湾居民可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办法明确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的范围、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根据该办法,台湾居民的执业范围不仅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包括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步实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条例主要做了以下5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五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消费税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二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营业税条例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修订: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 0日延长至15日。
同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将与3个暂行条例同步施行。
保监会将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方面的政府信息,保监会日前签署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办法将保监会的政府信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第二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第三类是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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