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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

    日期:2009-01-20     作者: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阅读:1,437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此举意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今后,在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上,凡是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都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据介绍,《办法》所指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财政专项资金这笔钱应该如何分配使用,《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对受理的专项资金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应引进竞争机制,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实施主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办法》还规定,要实行救灾专项资金报送备案制度。各级分配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在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方案或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款物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抄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统计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对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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