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陕西拟规定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日期:2009-01-21     作者:张波    阅读:1,178次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为了进一步听取意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公布该条例的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农村独女户 可生二胎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均依法由前婚配偶抚养,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的。但拒绝抚养或者有遗弃子女行为的除外。

凡夫妻双方是农业户口的,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相当于军人残疾等级八级标准,失去劳动能力的;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不包括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