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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沪外资非正常撤离仅1例 律师建议设专项保护基金

    日期:2009-01-22     作者:姜燕 戴颖敏    阅读:3,250次
 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日益突出。去年12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1月21日,上海律协邀请了律师界、政府相关部门、学术界对《指引》进行了深入探讨。

据山东省外经贸厅2008年初数据显示,仅青岛地区,2003年以来就有206家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涉及工人2.6万,拖欠工资1.6亿,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上海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外资制造业处副处长徐建华向新民网记者表示,上海外资企业有上万家,但发生外资撤离的现象很少,去年只有一个案例,是一个韩资企业,最终得到妥善处理。

徐建华指出,发生外资撤离现象的企业大多是“夕阳企业”,上海这种企业本身较少,而且这些企业一般都蓄谋已久,酝酿时间比较长,拖欠了大量工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工程,在引进所谓‘投资者’时,没有加以考量,对门槛放得很低,最后这些企业非正常撤离,有的甚至拖欠了几年的工资、加班费,这都是政府监管缺位造成的。”因此,徐建华认为政府部门要加强准入门槛的把关。

虽然四部委在《指引》中表明,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方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黄文认为,该《指引》仅是起到警示的作用,真正要进行跨国追责还有很多实际的困难,因此很多情况下,还需要通过仲裁来解决。

对此,上海律协公司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也表示赞同。吴冬认为,《指引》更多的是起宣誓性作用,告知供货商、债券人、被拖欠工资的员工等相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民商事或刑事诉讼程序去主张自己的权益。

“根据现有法律要追究外资股东方连带责任难度比较大,而且需要有前置条件。如果启动引渡等程序成本较高,大多数要通过《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来解决,但遗憾的是,目前只有20几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而且除了法国以外,大部分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等都没有签署,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外资追责难度更大,而且追责时间很漫长。” 吴冬说。


如果所有撤离企业都要政府垫付工资、供货商欠款,政府很难承担。因此,吴冬建议,可以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一个外国投资相关利益人保护基金,外资从注册资本中提取一定保证金交到指定商业银行,一旦发生非正常撤离,这个基金可以第一时间对这部分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群体进行补偿,同时由于专业能力比较强,可以取得代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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