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据《刑法》,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案中,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四人均是三鹿公司高管,三鹿公司犯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罪,危害严重。他们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为此付出刑罚代价。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六名奶贩、劣质奶生产者、化工试剂店主被判此罪,因为是由他们直接掺入了三聚氰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危害,故此法院对多人以上限进行了判处。
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该罪指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本案中,耿金平、耿金珠等人由于造成了致人死亡和对人体建康造成严重危害,所以被处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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