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通过审议
日期:2009-01-23
作者:俞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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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阳生产、销售的洗涤剂,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标有“无磷”标识。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规定》明确指出,不得新建、改(扩)建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建设项目,现有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转产或者关停含磷洗涤剂生产项目。所有企业、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
同时,对违反《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用生产工具,并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要求,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环保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为:12369;质监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为:12365、598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