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某曾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律所要求李某转所,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为律所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律师李某3150元。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原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指出,首先,律师李某(原劳动仲裁申请人)并未向原告提供劳动,亦不用接受原告的监督管理,原告也无需向被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其次,从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原告仅仅为被告提供工作场所,双方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是由原告提供场所,被告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关系,而非提成。
原告指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是一种平等关系,并不具有劳动法立法旨意所体现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同时,原告认为律师个人才是依法获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劳动个人,而非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因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适用律师法,而不适用劳动法。
综上,原告某律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50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