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 局 审 批 |
序号 |
落户对象 |
申报落户材料 |
审批权限 |
备 注 |
1 |
成建制单位搬迁 |
1.单位申请落户报告2.市政府批准文件3.落户人员花名册4.落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
市局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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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用土地 |
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协议3.安置协议4.落户人员花名册. |
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户口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管理,治安管理按市[1998]123号文件执行。 |
3 |
落实政策 |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证明2.街道办事处证明3.派出所户籍调查报告4、本人申请、户籍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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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兵团系统调动及家属、子女 |
1.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接受单位证明4.落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 |
市局户口接待室审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兵团系统居民的无业证明,由师级人事劳资部门出具。 |
5 |
引进人才 |
1.厅(局)人才交流部门的证明2.引进人才的单位证明3.落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有随迁家属的,提供结婚证。 |
6 |
购买商品房 |
1.落户申请2.户籍证明3.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按揭房交款收据)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户籍民警调查报告5.申请入户审批表6.申请落户人16周岁以上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证明.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1.内勤提申请时,购房者本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为必录项,审核住房住址信息 2.户口内勤办理落户时在房屋产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申报落户的人数和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3.办理子女的户口,其年龄在22岁-30岁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拍卖”的,属商品房.“划拨、兼并”的,属经济适用房5.住房证明无法确认住房为商品房的,由房产交易中心认定6.商品房买卖合同只需复印合同的首页、第1至第7页及末页7.只办理购房者配偶户口的,须提供结婚证。 |
1.商品房面积120平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和30岁以下的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2. 商品房面积在60平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免费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30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的户口. 3.外地单位、个人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可免费办理1人(仅限于法人或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的户口. |
7 |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缴纳社保 |
1.落户申请2.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毕业证及复印件5.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凭证。 |
市局户口接待室审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1.本科毕业生缴纳两年社保;大专毕业生缴纳五年社保2.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统一将户口落在自治区、乌市、兵团及自治区团委的大学生集体户上,结婚或购房后再迁往实际居住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调分期(毕业三年内)分配到民(私)营企业大学生、技校毕业生,提供企业和接受单位缴纳三个月社保的凭证。超过调分期的,提供接受单位缴纳一年社保凭证4.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 |
8 |
异地生源的大学生分配到民(私)营企业 |
1.报到证2.鉴证或公证的劳动合同3.接受单位证明4.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卡 5.自治区、乌市、兵团或自治区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通知单。 |
9 |
技校毕业生 |
1.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或调整分配计划2.落户学生花名册3.鉴证或公证的劳动合同4.接受单位证明5.报到证6.户口迁移证或学生集体户卡7.毕业证及其复印件。 |
10 |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民政安置 |
1.民政部门的安置文件2.退管中心或干休所落户证明3.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4. 离(退)休人员的落户申请和退休证 5.有随迁家属的,提供结婚证和家属的户籍证明。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先统一落户于退管中心或干休所驻地派出所,然后再迁往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
11 |
士官(异地兵源)退伍 |
1.退伍军人落户证明2.接受单位证明3.退伍证及复印件4.配偶的户口簿5.结婚证6.兵源地注销户口证明7.军人身份号码表.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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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录公务员、事业编人员 |
1. 人事厅(局)录用通知复印件(盖章)和落户通知单2. 录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3.录用人员登记表4.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口卡5.身份证及复印件.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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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异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
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2.在乌直系亲属的户口簿3.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4.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5.户籍调查报告.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2003年以前判刑注销户口人员。 |
14 |
生源地变更随父母落户 |
1.本人落户申请2.毕业证3.户口迁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卡4.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情况证明5.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及身份证6.父母亲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1.生源地变更是指因招生迁出户口,在校期间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迁入本市2.户籍情况证明的内容:父母及本人户口迁出的原因、时间及家庭成员关系。 |
15 |
招生迁出后又返回生源地 |
1. 本人落户申请2.户口迁移证3.迁出信息4.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身份证.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派出所办理落户时,在何地迁入详址中录入招生学校名称。 |
16 |
兵源地变更随父母落户 |
1.本人落户申请2.原籍户籍情况证明3.毕业证4.父母亲户口薄及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5.民政部门落户证明. |
由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
1.兵源地变更是指入伍期间,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迁入本市2.户籍情况证明的内容:本人户口注销时间和父母亲户口迁出的原因、时间以及家庭成员关系. |
17 |
补 录 |
1.本人补录申请2.户口簿、迁移证等户籍资料3.户籍调查报告4.补录审批表. |
派出所受理,市局户口接待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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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变更何时何地何因迁入 |
1.本人申请 2.变更更正依据 3.变更审批表。 |
派出所受理,市局户口接待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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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县)局 审 批 |
序号 |
落户对象 |
申报落户材料 |
审批权限 |
备 注 |
1 |
夫妻投靠 |
1.投靠人的落户申请、户籍证明、无业证明(农业户口除外)和身份证2.被投靠人户口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3.结婚证及复印件4.户籍调查报告5.申请入户审批表6.投靠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证明. |
派出所受理,分(县)分局审批。 |
1.婚龄满四年2.被投靠人在本市落户时间满四年. |
2 |
子女投靠父母 |
1.子女的落户申请2.户籍证明(须注明父母亲与子女的关系3.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身份证4.户籍调查报告5.申请入户审批表6.16周岁以上的子女,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证明. |
1.子女投靠父母,其年龄限定在22周岁以下2. 父母在本市落户时间满四年. |
3 |
父母投靠子女 |
1.落户人申请、户籍证明2. 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关系的证明(子女的单位、街道办事处)、子女的户口薄3.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4.户籍调查报告5.申请入户审批表. |
1、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可投靠子女落户。2、父母投靠子女,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3.子女在本市落户时间满四年. |
4 |
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 |
1.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2.转业证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4.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或父母)本市的户口薄5.接受单位证明6.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证7.结婚证. |
分(县)分局审批。 |
办理本人的户口,持有1、2、3、4、5、7. 自主择业的,持有1、2、3、4、7. 随迁有家属落户的,还须另提供6、7. |
5 |
驻乌部队家属随军 |
1.部队政治部门(师级)批准随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2.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一式两份)3.部队干部任职命令的复印件4.军官证5.单位证明6.随军家属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无业证明(农业户口除外)7.结婚证. |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 |
1、随军条件:正连职以上;专业技术一至十二级;五至六级士官.马兰军事管辖区的随军条件,参照马兰公安局的规定执行。 2、部队出具的复印件由部队师级政治部门盖章确认。 3、持申报材料到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
6 |
驻乌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 |
1.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的复印件(有效期为一年)、任职命令复印件2.调入部队的证明3.军官证4.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无业证明(农业户口除外)和身份证及复印件5.结婚证。 |
分(县)局审批。 |
7 |
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人员落户 |
1.本人落户申请2.户籍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4.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按揭房交款收据)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收入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等)6. 申请落户人16周岁以上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证明7.申请入户审批表8.户籍调查报告. |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 |
1.户口内勤办理落户时在房屋产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申报落户的人数和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2.商品房买卖合同只需复印合同的首页、第1至第7页及末页3.普高本科学历、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和副高以上职称的,免收城市增容费,报市局审批. |
1.城市增容费收费标准:房改房,交3000元;经济适用、二手房、自建房和60平米以下的商品房,交5000元. |
8 |
非直系亲属投靠 |
1.投靠人落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被投靠人申请、户口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投靠人16周岁以上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证明4.申请入户审批表5.派出所调查报告. |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 |
人户分离人员不能申请办理非直系亲属投靠. |
9 |
干部工作调动 |
1.人事部门的调令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调入单位证明4.落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5.缴纳增容费收据。 |
分(县)局户口接待室审批。 |
1.调令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办结2.随迁人员仅限无职业配偶及子女3.调入行政机关的,免收增容费。 |
10 |
学生转学、退学 |
1.本人落户申请2.户口迁移证3.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文件4.转入学校证明5.学校的退学证明6.迁出信息7.父母亲户口薄. |
分(县)局审批。 |
转学的,持有1、2、3、4. 退学的,持有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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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收养子女 |
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2.收养人申请、户口薄和身份证3.户籍调查报告4.申请入户审批表。 |
派出所受理,分(县)分局审批。 |
1.94年以前办理的收养公证等同于收养证2.因不孕收养的,须提供不孕诊断证明的复印件. |
12 |
华侨港澳台胞 |
1.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2.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的凭《回乡证》。 |
分(县)分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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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 |
1.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2.因公出国工作的,凭县级以上政府外事办恢复户口的证明3.因私出国的凭市局外事处出具恢复户口三联单。 |
分(县)分局审批。 |
2003年以前出国注销户口的人员。 |
14 |
姓名的变更 |
1.变更姓名申请2.户口簿3.身份证4.学校或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证明或街道办事处证明5.户籍调查报告6.变更审批表. |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 |
1.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2.已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被公安机关核准的,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后的七日内,在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公告发布后的30日内,持公告等到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发布公告或发布公告逾期未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3.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变更登记:1.拟改名含有生、冷僻字的2.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更改未成年人姓氏,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3.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的5.其他. |
15 |
民族的变更 |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族别的申请 2.提供变更依据3.户籍调查报告4.变更审批表.5.民委证明. |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 |
1.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更正族别的,持1、2、3、4。 2.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后要求变更族别的,持1、2、4、5。 |
16 |
出生日期的变更 |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出生日期的申请 2.变更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底卡、户口簿、身份证等户籍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3.变更审批表. |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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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 出 所 审 批 |
序号 |
落户对象 |
申报落户材料 |
审批权限 |
备 注 |
1 |
从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 |
1. 退伍证、注销户口信息2.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3.父母的户口簿. |
派出所主管所长批准,户口内勤办理。 |
入伍后父母户籍登记住址跨区(所)变动,人口系统中有注销信息的,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否则,到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再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
2 |
所内分户、并户 |
1. 住房证明 2.结婚证 3.户口簿. |
社区民警核查,户口内勤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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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源地为本市的院校毕业生 |
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3.父母的户口簿4.迁出户口信息. |
派出所主管所长批准,户口内勤办理。 |
上学后父母户籍登记住址跨区(所)变动,人口系统中有迁出信息的,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否则,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再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
4 |
出生登记 |
1.《出生医学证明》2.《生育服务证》3.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还须提供:父母亲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办理出生登记的申请和国外的出生证明及其翻译件。 |
出生超过一年办理出生登记的,由主管所长批准,户口内勤办理。 |
1.96年以前在非医疗机构出生和98年以前在医院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及其公证书2.少数民族88年实行计划生育,之后出生申请补报户口的,须提供《生育服务证》。 |
5 |
非审批项目的变更更正 |
1.户口簿2.身份证3.相关证明。 |
户口内勤办理。 |
例如: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等。 |
6 |
大中专院校、技校招生 |
1.招生计划、花名册2.迁移证3.录取通知书4.身高、血型。 |
户口内勤办理。 |
年终人口统计前,完成当年录取新生的落户工作。 |
7 |
市内迁移 |
1.住房证明2.结婚证3.户口簿4.户成员关系证明。 |
户口内勤办理。 |
立户的,持1、2、3。入户的,持3、4。 |
8 |
参军注销 |
1.入伍通知书2.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 |
户口内勤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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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死亡注销 |
1.死亡医学证明书(在非医疗机构死亡的,凭两名以上直系亲属签名的申请、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2.户口簿、身份证。 |
户口内勤办理。 |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派出所存档。2.收缴身份证并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
10 |
迁往市外 |
1.户口簿2.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
户口内勤办理。 |
招生、毕业和转业干部家属迁出除外。 |
11 |
高校招生迁出 |
1.户口簿2.入学录取通知书。 |
户口内勤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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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
1.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2.直系亲属的户口簿3.注销户口信息. |
派出所主管所长批准,户口内勤办理。 |
服刑后父母户籍登记住址跨区(所)变动,人口系统中有注销信息的,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否则,到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再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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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要求: |
1、户籍证明的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婚姻状况、户口性质和家庭关系等。 |
2、《申请入户审批表》由户口内勤据实录入微机后打印。 录入时要特别注意审核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是否与户籍证明、身份证一致;落户人有曾用名的,须注明。 |
3、《派出所调查报告》由社区民警根据申报材料,经过调查据实写出。 调查报告内容:落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基本情况、落户原因(三投靠、购房等)、落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调查人签字等。 |
4、父母《准予迁入证明》签发之后出生的婴儿,可随其父亲或母亲按出生办理落户登记。 |
5、申报随迁子女人数,依照计生部门的规定(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三胎,汉族可生育二胎;城镇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二胎,汉族可生育一胎等。) 审批。随迁子女人数超过规定的,需提供计生部门计划外生育证明。 |
6、申报材料中的结婚证、毕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发票等的复印件必须由社区民警签名确认。市外迁入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采集身高、血型。 |
7、达坂城公安分局审批的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的户口,在达坂城区落户满四年,在其它区有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其它区。 |
8、马兰军事管辖区居民户口纳入碾子沟派出所常住人口管理,其居民办理户口变动马兰公安局受理后, 按照此规范,逐级上报碾子沟派出所、沙区公安分局和市局审核、审批。 |
9、申报落户材料中所需的证明,其有效期均为一年。 |
10、银行、保险、劳动等社会职能部门对户口薄、身份证登记信息有疑问的, 派出所凭其出具的要求确认的证明打印信息单,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
11、各(分)县局、派出所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批各类户口,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