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会会长:在内地的业务是起步早但发展慢
日期:2009-02-01
作者:香港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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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EPA下,香港律师是最早进入内地市场的专业界之一。不过,“早起的鸟儿不一定有虫吃”。有香港法律界人士如此形容香港和内地律师间合作的“两大怪现象”:“本港律师在内地业务是『起步早,但发展慢』……而相比之下,内地律师更倾向到香港联营,却不把香港律师请到内地去。”本报记者走访了多名香港和内地律师,发觉造成这些怪现象的背后,既涉及利益竞争,也有制度局限,还带点双方的误解。
香港律师会会长黄嘉纯希望,在新的CEPA补充协议中,内地可降低联营门槛,以及容许香港律师行在内地设所时,可聘请内地律师,使香港业界可更好地与其他内地同业接触合作。
有政策无人用
2004年6月,根据CEPA的新安排,首间香港律师行于重庆达成联营合作,但此后的4年半间,香港律师行在联营的问题上却显得有心无力。当前,有77间香港律师行在内地设有办事处,单广东已有17间。但自联营政策实施4年半以来,只有3间香港律师行在内地实现联营,反之,内地律师行以境外律师行在香港做联营的则有5间。
担心“为一棵树失去森林”
黄嘉纯在接受本报记者访问时指出,联营的安排确为香港律师行开启了进入内地市场的大门,但并非最佳的合作模式,而最大的困难是“没人申请联营”。
他解释,若香港律师行在内地城市,与一内地律师行做联营后,虽可补足缺乏内地律师的问题,但同时亦排斥了与其他内地律师行的合作关系,这大大限制了香港律师行在内地的可操作性。“其他内地律师行见你与他们的对手做了联营,怎会还跟你合作呢?”鉴于律师是个人化的专业服务,本港律师行更希望与多些内地律师行建立关系。
资历应跟人 不跟律师所
同时,在现行规定下,香港律师行若在内地联营,必须选择已经营5年以上的内地律师所合作。黄嘉纯认为,许多香港律师行现时在找寻内地合作伙伴上十分有限,“有些内地资深律师离开原有的律师所,开设自己的律师所,但受限于经营资历的规定,无法与香港律师行联营,这些都是浪费了内地的律师资源。”
黄嘉纯认为,这些规限都应在新的CEPA协议中放宽,包括把内地联营方的资历规限,由律师所转到律师的个人资历上,以及降低相关年资的要求。
内地设所应可聘内地律师
针对现时联营政策变成“有政策,无人用”,他认为:“最关键的是,一体化的服务概念。”首先,香港律师行关注的是跨境服务,如何协助内地客户到境外进行投资。内地政府可在广东省先行先试,容许香港律师行在内地办事处聘请内地律师,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提供内地与香港的案件服务。
不过,就香港律师担心联营会出现“为一棵树而被整座森林放弃”的问题,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旭阳亦有他的看法,他指从理论上不存在这个问题,大家其实可以通过长期或短期的联营,达成更好的合作,并不一定需要把联营固定在一家内地律师所上。但他亦坦承,这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双方慢慢碰撞、磨擦才能实现真正的融合。
港府研“有限合伙制” 助小行变大 加强北上实力
壮 大 模规
香港法律专业一向是港人引以为傲的专业,但过时的行业规限,却也令香港律师行一直对到内地联营裹足不前。黄嘉纯承认,除了内地联营的门槛较高外,香港律师行的规模亦是限制了他们到内地联营的另一主要原因。“现时香港绝大部分的律师行的规模较小,若未来可实现『有限合伙制』,提升规模,便能令香港律师行有足够的资源和人力,打入内地市场。”
小行合并 补资源不足
虽有CEPA的优势,香港律师行北上发展却始终如“水中月,镜中花”,这到底是他因,还是己过?黄嘉纯坦言:“鹶到(CEPA)政策唔系大晒(无所顾虑),有好多实际汇操作,仲需要大家一齐进一步理顺同解决。”
他说:CEPA肯定是有好处的,但问题是,香港律师行在结构上,却未必能够把握得到:在境外经营,律师行必须有一定的规模,但许多本港律师行只有2、3名律师,要应付在香港的工作已经十分勉强,根本不可能有资源去探讨到内地发展的问题:“我们必须让香港小型的律师行都合并在一起,才能成为大所,生成规模效应。”
有限责任 避无辜申索
所谓“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是一种新的执业设计,由香港律师会于2004年提出,并获得律政司接纳。据律政司发言人透露,政府将更改《法律执业者条例》,为律师引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预计为引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律政司将于2009至2010年度会期的早段内,向立法会提交相关更改草案。”
根据现行法例,香港律师行的每一合伙人,对律师行在他作为合伙人期间所招致的一切债项及责任,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上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倘任何对律师行提出的申索获得确立,律师行每一合伙人,不论其个人在事件中所占责任的比重多少,均须就申索全数偿付,其个人资产也可能受到波及。
政府拟09/10年度提立会
而按照律政司于去年12月提交立法会的讨论文件的解释,“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一种营商模式,赋予无辜的合伙人有限法律责任的特权,使他们的个人资产可在其他合伙人因疏忽而招致申索时,得以豁除于申索范围之外。
现时许多司法管辖区已容许设立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包括多个美国州份(例如纽约和得克萨斯州),加拿大省份(例如艾伯塔和安大略)和新加坡。
黄嘉纯说,欧美等大型法律中心都已开始实施有限合伙制的概念,藉此增加律师行的规模和提升所生成的经济效益。他亦透露,香港政府于去年底已同意引入新的法例,容许香港律师行实行“有限合伙制”,有关的法例条文,律政司已在草拟之中。
优势互补 将饼做大同发展
竞争 与 合作
门槛过高,是香港律师无法进入内地市场的老问题,如许多在内地设有办公室的香港律师行都投诉,他们不能聘用内地律师。黄嘉纯认为,在如此高门槛的背后,反映内地有关部门和律师对香港律师全面进入内地市场,仍存有市场竞争的顾虑。不过,有内地业界却认为,司法制度的不同,才是两地业界合作的“最大瓶颈”,更建议让香港律师可以直接参与内地的诉讼,或于其办事处内聘用内地律师。
既有竞争 亦扩大客源
黄嘉纯表示,香港律师在内地的关系与客源,始终及不上内地业界。而香港律师的优势是国际关系,双方应是互补的关系,利用各自的优势服务共同的客户;是竞争还是合作,有时只是观点与角度的问题,以香港为例,当前有1,000多位境外律师,提供所属地区的法律服务,而本地律师则有5,000多位:“如果说竞争,几乎是1对5的竞争,但我们亦看到这些境外律师也带来了他们的客源,使香港成为投资的平台。”
黄嘉纯说,香港律师行在内地并不会着重于内地的法律工作,而是对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服务,这亦有助内地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我们提供的是香港的法律服务,协助内地人到外地投资、融资,委托公证人服务,以及个人的法律服务等……我们希望内地律师看见,香港律师进入内地时,带来的不只是竞争,还有新的客源,以及新的手法和经验。”
内地律师:市场庞大 无惧竞争
不过,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旭阳在接受本报记者访间时坦言,内地业界从未担心过竞争的问题:“我们完全没有担心,内地的法律市场非常大,公民对法律的需要也越来越大。”
他认为,内地法律市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基层群众的维权诉讼,但香港律师不能直接在内地执业,只能设办事处,搞点谘询工作,不能直接参与诉讼:“如果不能突破直接参与这个部分,这对互相合作所发挥的影响力会大打折扣。”
赞成港律师可参与内地诉讼
另一部分,则是香港律师可以发挥作用的境外高阶客户,如来自港澳台的商家:“曾有熟悉的台湾老板表示,对在内地请律师存有一定的顾虑,不知道是否信得过。我相信,香港律师的资历和名声,可以为这些客户担任中间代理人,为他们在内地找寻适合的内地律师。这应是内地和香港律师合作的第一阶段。”他赞成,让香港律师可以直接参与诉讼,或于其办事处内聘用内地律师。
要求豁免司法考试实习期
对 等 待遇
有人曾形容:“香港人是擅长考试的动物。”不过,在国家司法考试下,香港不少应试高手均惨遭“滑铁卢”。一谈到此,黄嘉纯亦忍不住笑说:“我地都有个理事考到内地司法试,我地都好骄傲。”他表示,期望内地可在新一份CEPA补充协议中,豁免司法考试中的实习期安排,使本身已具备法律专业基础的香港律师更容易地取得内地律师资格。
03年后,中央政府推出CEPA,使律师成为首批18个开放进入内地的本港专业服务的受惠者之一。但从被动的受惠人,到主动的合作人,黄嘉纯称,香港律师确应化被动为主动,“我地都要入去内地做中国律师”。同时,香港大律师可以在内地担任诉讼代理人。“我们都希望,起码可以与大律师平等地、同样担任诉讼代理人。”
认为与内地安排“不对等”
现时内地律师到香港考律师试,只要通过笔试便可以成为香港律师。但香港律师在内地的司法考试却完全是另一回事,香港律师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笔试后,仍要有一年的实习期,才能拿到牌照。黄嘉纯说,即使他们通过后,亦因港人身份而不能出庭参与诉讼,实习期的安排是不对等的。他建议,内地应考虑豁免香港律师在司法考试中的实习期要求。既然香港律师已有一定执业的经验,因此只要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本港律师,应可在国家司法考试上获豁免实习期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