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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业主委员会应设候补委员

    日期:2009-02-01     作者:陈梦阳    阅读:2,152次
     记者从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了解到,按照新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今后辽宁省范围内的居民小区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如具备条件,都应该设候补委员。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辽宁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李海洋表示,通过这样规定,使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补选和资格终止程序更加明确、简化,便于操作。

针对不少小区物业费收缴难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


据了解,辽宁省共有住宅小区10333个。截至2008年年底,有4050个小区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目前辽宁省取得资质的物业公司有1997家,从业人员1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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