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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带薪休假可申请强制执行

    日期:2009-02-01     作者:新京报    阅读:1,432次
    山东省近日出台措施,保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即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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