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被告人廉正杰获刑十三年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廉正杰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一案作出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廉正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据悉
2007年7月至9月间,廉正杰伙同他人在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无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的运输、储存及销售等活动。据统计,廉正杰贩运销售的各品牌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11万余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产品。
经武汉市检察院的公诉人介绍,办案中,公诉人专程到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全面调查了全市打击非法卷烟的有关情况,详细了解了烟草鉴定的相关程序,同时查阅了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找到将该案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廉正杰非法贩运假冒注册商标且是伪劣产品的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对于此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武汉市检察院决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廉正杰提起公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