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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规定 法官办案不得与律师同吃住

    日期:2009-02-02     作者:徐亢美    阅读:4,858次
     12年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春节后首抓的工作。昨天,市高院召开2009年上海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会上,市高院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了新一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会上,市高院公布了《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以及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十条纪律》涵盖政治纪律、审判纪律、执行纪律、领导干部纪律等,具有实质性内容,如“禁止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

费用,禁止为其打听案件、说情、通关系”。市高院党组明确规定:违反《十条纪律》之一的,“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为了防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明确“法官外出办案不得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更不得由律师支付法官外出办案费用”。这些行为规范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筑了一条“隔离带”。


      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董君舒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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