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法官外出办案不得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不得由律师支付法官外出办案费用;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等;律师不得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涉和影响法官的正常审判;律师不得请求法官强迫当事人撤诉或接受调解,或为了自身利益阻挠调解息诉工作;法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特别是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或有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必须自行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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