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姚 先生介绍,2008年3月20日,他在民生银行京广支行购买了“非凡财富好运11号”理财产品,金额为18万元,约定收益率为24.5%。但是同年的11月5日,姚先生突然接到银行的通知,被告知因经济不景气,银行要与其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姚先生支付了利息2000元。
姚先生认为,按照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约定,银行即使不按合同中约定的24.5%的收益率履行,至少也应该按10%的比例给付利息。照此计算,银行应支付其总计10000元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还应再给付8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