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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三证” 难见嫌疑人

    日期:2009-02-03     作者:侯毅君    阅读:5,003次
 新《律师法》已实施7个多月了,但本市各看守所执行的还是“老办法”,律师持“三证”会见嫌疑人仍行不通。据介绍,为缓解律师会见难问题,本市曾出台《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会见规定》,但收效甚微。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表示,应加快《刑诉法》修订,才能保障新法顺利实施。

■看守所找借口

拒绝律师会见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我有权会见我的当事人。”1月22日,律师刘中校带着三证(律师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来到看守所会见他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的在押嫌疑人。可民警告诉他,会见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到侦查机关开具会见函。对此,刘律师很无奈:“新《律师法》实施7个多月了,现在仍然形同虚设。”

不仅是刘中校律师,记者采访多位刑辩律师,结果均称持“三证”会见根本行不通。归纳起来,不让会见的主要有以下理由。

首先是执行刑事诉讼法。律师范伯松称,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前要向侦查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而新律师法规定无需批准。所以,他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出会见时,警方均以执行刑事诉讼法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其次就是要检察院出手续。律师刘中校说,他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看守所说必须检方出示手续。无奈他只能按“老办法”执行。

■六部门协调未奏效

律师提起诉讼

为促使侦查机关尽快落实新《律师法》相关规定,北京律师程海将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安局立即依据新律师法,安排两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程律师起诉。目前程律师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还未通知何时开庭!”昨天,程海告诉记者,他表示一定会极力推进新《律师法》的落实。

此外,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为缓解律师会见难问题,北京市六部门联合下发了一个“过渡性”规定——《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会见规定》)。这个“过渡性”规定明确指出,律师只有“三证”是不行的。规定称,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据了解,这项“过渡性”规定出炉后收效甚微,律师程海称此规定违反律师法,他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这个规定违法。

■当务之急是加快

《刑事诉讼法》修订


记者采访了解到,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新《律师法》难执行的主要症结。“我们这么做能说违法吗?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冲突呀!”北京某看守所民警赵先生表示,并不是看守所拒不执行《律师法》,而是该法对于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冲突,执行哪一部法律都没有错。“因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赵先生说。

国家法官法院教授张泗汉建议,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仅仅应该靠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来缓解,还应当适用立法法来解决这个法律的冲突问题。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不能解决的,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之前,来保障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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