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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官律师交往,须上硬措施

    日期:2009-02-03     作者:沈彬    阅读:2,912次
 

据《文汇报》2月2日报道:1日上海市高院公布了《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以及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十条纪律》中规定:“禁止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禁止为其打听案件、说情、通关系”,这是对于最高院“五个禁止”的细化。市高院党组明确:违反《十条纪律》之一的,“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法官和律师同属司法职业共同体,社会职能各有分工,法官的职业是站在中立立场来依法判定是非曲直,律师则是代表当事人,申张己方的权益,法官与律师是需要距离、需要规范的。如果两者的关系失范,就会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社会上的确流传着 “妓女是嫖客带坏的,高官是夫人带坏的,法官是律师带坏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律师是被逼良为娼”,“庭上十分钟,庭下十年功,不如法官身上动一动”的说法,这一方面可以说是“误解”,一方面确也说明法官和律师的某些不正当“交往”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甚至跟法官拉关系,已经成为个别律师的“生意经”,动辄就向当事人夸下海口:“我跟XXX法官是铁哥们,我可以搞定XX法院……”一位资深律师曾对这种“揽客手段”嗤之以鼻:一个真正的优秀律师是靠自己的法学学养和证据,让法官对自己产生心底里的佩服,采纳自己的意见,而不是靠巴结法官。

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作,让法官的审判活动更加透明,规范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制度性的问题,也必须在制度层面上解决。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司法部又单独出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承办案件期间,律师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的,将按《律师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吊销律师执照的严惩。显然,对法官私下会见律师等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最高院并没有相关的罚则,使得这一规定更像是口号,不具有操作性,也使得个别法官敢于流连于与律师、当事人不正当交往的灰色地带里,说到底就是没有动真格。

所以我们非常高兴地看见上海法院系统提出“十条纪律”的同时,有了严惩的手段——“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实,自从2004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规定出台了很多,但老百姓却总觉得雷声大雨点小,甚至觉得是“靠文件来执行文件,靠会议来贯彻会议”。于是老百姓更希望法院能够出台“硬措施”,比如去年,浙江省高院出台《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法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以及涉案关系人。当事人等如坚持要求面谈反映问题的,会面必须在法院办公大楼接待室公开进行,必须两人参与接待,做好记录,事后制作成书面材料存入副卷。制度规定得很细致,执行得更坚决——浙江高院民一庭原庭长赵某因私下多次约见女当事人等违纪问题,受到免去庭长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媒体评论称:“一堆制度不如一个行动!”

维护法律职业公共体的荣誉,是每一个法官和律师自觉的责任,也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我们对上海市高院的《十条纪律》的执行“力度”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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