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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法规范建设项目安全

    日期:2009-02-03     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阅读:1,341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前不久将其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设立矿山(不含煤矿)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机械、轻工、电力、化工、纺织、烟草、港口、造船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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