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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律师庭上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日期:2009-02-05     作者:陈鹏庭    阅读:5,511次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享受司法豁免权;律师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取证难都有望进一步得到解决;市民对律师、律所投诉的渠道将更多……昨日,本市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6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新修订《律师法》特点做解释。
首次规定提前介入权利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会见不被监听。实践中,侦查阶段等早期容易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比如刑讯逼供。律师提前介入是新法的重大进步。发布会上,上海律协副会长、维权委员会主任陈乃蔚同时表示,该项制度还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对律师提前介入的程序未作规定,一旦律师的提前介入权无法实现,如何救济,也不明确。

律师庭论有豁免权

基于担心法庭辩护的言论是否会被法庭追究的担心,律师们往往在法庭辩论时“有所保留”。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针对实际中,有关单位总是对律师“闭门谢客”的情况,新《律师法》则明确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并且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强制获取相关证据。

今后投诉律师点增加

新法首次将个人律师事务所纳入律所的组织形式,“个人所”小而精,专业性强,律师事务所形式的丰富,会进一步带动律师流动。有关人士指出:“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今后打官司时可以像逛超市一样,根据个人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律所和律师。”

今后,市民对律所、律师投诉可直接向区县司法局提出,增加了反映渠道。年内,172家合作律师事务所将按照新法规定完成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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