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日期:2009-02-10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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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办法》颁布实施后,将对加快青海省水文行业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推动和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办法》的颁布,是青海省水文事业稳定发展的法规保障,也是青海省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青海省水文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青政〔1997〕4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在厅领导和厅政策法规处的指导下,完成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送审稿)》起草工作,于2008年5月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
《办法》从青海实际出发,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科学地回答了在青海省怎样管理和发展水文事业的问题。是继青海省制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后,又一重要的配套地方性水法规,也是青海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水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完善了青海省水法规体系,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提供了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