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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新《律师法》

    日期:2009-02-10     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3,406次
     一是扎实推进合作所改制工作。去年9月23日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实施意见》,对全省8家合作所的调整改制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并组织人员深入7家合作所进行调研指导,帮助协调解决改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8家合作所改制工作进展顺利。


二是稳妥审批设立个人所。根据新《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稳妥地审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防止个人所过多过滥,2008年以来共批准设立7家个人所。同时,积极鼓励律师在目前尚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县设立个人所,以解决当地群众“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问题,目前,已有1名律师拟在永泰县申请设立个人所,并上报检索事务所名称,开始了筹办工作。

三是清理修订行政管理规定。按照司法部的安排,抽调省市律管干部组成工作班子,与吉林省律管干部一道,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这一司法部规章的起草工作。同时,根据新《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四是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针对律师会见难等律师执业权利受限制等问题,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积极协调省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争取联合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确保新《律师法》得到贯彻落实。泉州市司法局、市律协积极向市委领导反映,与市公安局沟通协调,促使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律师会见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律师会见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较圆满的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问题。龙岩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庭前证据开示及意见交换的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更好地贯彻《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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