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陕西汉中禁止单位自行购置公务用车

    日期:2009-02-11     作者:许祖华     阅读:1,133次
  陕西省汉中市日前出台《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严格车辆购置审批程序,新购车辆均由财政部门按编制和标准统一采购配发,各用车单位均不再自行购置。

汉中市在《办法》中规定,各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依据该单位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编制数、工作量大小及工作任务等综合因素由财政部门核定。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必须在编制内购置,不得超编制配备。轿车配备统一执行中、省规定的标准。考虑到汉中境内山区县较多、路况较差的实际,《办法》同时提出了越野车购置的具体标准。

用车单位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应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内部公示、主要领导签字、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的基础上,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编按资审核后,再由购车审批领导小组或同级纪委按标准、规定审查审批。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必须凭购车批准手续和其他应出具的相关手续方可到交警车管、会计核算部门办理入户、挂牌和报账事宜。否则,交警车管和会计核算部门不得受理。


今后汉中市公务用车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和标准,依据审批机构出具的审批文书,统一采购配发,各用车单位均不再自行购置。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