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将修订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日期:2009-02-13
作者: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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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关于修订《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的议案,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并要求在6月底之前提交办理结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5年修正。随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水利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中一些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湖区实际明显不相适应。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段方金等16名省人大代表就此提出修订《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责任,进一步明确平垸行洪区管理、河道湖泊管理、血吸虫病治理与水利结合灭螺工程设施管理、湖区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等内容,并提出用“用水者协会”这一新型群众民主管理组织形式取代“垸民代表会”,还就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范围、增强执法可操作性提出了建议。
蔡力峰指出,代表提交议案,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形式,办好议案是尊重代表权力、保障代表履职的现实需要,是尊重民意、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各级国家机关的应尽之责。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议案的办理工作,明确要求,把准取向,深入调查,加强合作,理性评估,优质高效地完成办理工作,给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