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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审判程序有问题叫板云南高院终审判决

    日期:2009-02-18     作者:凤凰资讯    阅读:2,726次
 

省高院对马忠富的终审判决书 记者 张悦/摄

一件事实确凿的杀人案,嫌犯终审被判处死刑。然而,嫌犯的代理律师仍在“叫板”,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死刑判决欠妥,理由是“被告人有家族精神病史,两审法院都不让鉴定,有悖于‘慎用死刑’!”

近日,昆明律师杨柱仍在为此事奔走。本报记者介入调查,省高院作出回复:“判决是合法的,案情十分清楚,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律师要求鉴定,就一定要做鉴定。”

第五次见面,案犯不识律师

2月12日,建水县看守所。

作为辩护人,昆明律师杨柱带着助手,再次看望死刑犯马忠富,这是他们之间的第五次见面。这一次,26岁的农村小伙马忠富是被抬出来的,他神志不清,双脚已无法直立行走,身上还缠着一些纱布。因是死刑犯,马忠富戴着手铐和脚镣,而他已不认识先前为他激昂辩护的律师了。

云南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已经下达2个多月,目前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死刑犯马忠富是文盲。凶案发生后,他完全承认杀人事实,讯问笔录记下了他的这段话:“我想要把他(被害人马玉生)杀掉,之后埋起来。十天半月发现后,拉我去杀头,我也比他多吃几碗饭,也值得了。”

农村宿怨引发的凶案

“不爱说话,也不惹事,一个老实巴交的人。”这些是村民们评价马忠富的话。短时间内,转身一变,他成了杀人凶手。

从红河州法院查明的事实可见,2008年3月11日,马忠富的妻子被村民马玉生赶的牛撞了腰。他又联想到此前家人因砍伐山中树木被马玉生之兄揭发,导致自家被林业站罚款4000元的事。这让马忠富感到“新仇旧恨”齐涌心头,难以解开,于是决心报复。

16日早上11点多,马玉生赶着牛车准备到自家地里干活,途经“磨个的的棵”(彝语,地名)时,年富力强的马忠富手持锄头,跳上去就将对方打倒在地,一番乱挖致马玉生死亡。之后,又将尸体埋在路旁的林子里。

对整个作案过程,马忠富完全承认,供述时思维清晰。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半年后,马忠富被红河州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民事方面,法院判赔8.9万元,因马忠富家庭贫穷,事实上受害人一家很难拿到全部赔偿。

凶犯的精神家族病史

建水县官厅镇磨玉村,很多人都知道,马忠富的上一辈人中,好几人都是“疯子”。

在一份7名当地村民签名的“揭保书”上可以看到,马忠富的母系家族中,其外公患有精神病,思维经常处于失常状态。其舅舅白登福曾经因杀死妻子被刑拘,后被鉴定为“间隙性精神分裂症”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终被释放回家,后又自杀身亡。其二姨妈也经常处于疯癫状态,医方鉴定为遗传性精神病。

据此,马忠富犯下凶案后,当地村民和律师,都怀疑其患有遗传性精神病。

此案一审时,作为马忠富代理律师的杨柱,就向法官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

一审判决书下来后,其中有这样的判决语言:“其辩护人杨柱……的辩护意见不能作为对被告马忠富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并不接受有关马忠富精神病的鉴定申请请求。

终审的死刑判决

接到一审的极刑判决后,虽然对杀人事实无异议,马忠富和其辩护律师仍表示要上诉。

在上诉前言中,杨柱律师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慎刑’和对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合理性怀疑必须排除’。”也就是说,在律师看来,对马忠富的精神病怀疑是具有“合理性”的。

一审法院曾经的口头回复是“公诉方的人看过被告人,认为没有问题”。

而杨柱律师则称,从案发事实来看,案犯很有可能患有“‘妄想型被害精神障碍’。这种病就是患者本身也未必能意识到,更别说检察官和法官。是否有病,需要科学鉴定”。

“为体现对生命权的重视,渴望并相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杨柱再次向二审法院(云南省高院),申请对案犯做精神病鉴定。

3个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对于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判决书中有这样的回应:“辩护人请求对马忠富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上书最高法院

代理律师杨柱为何如此“较劲”?他的回答是:“他们的审判程序是有问题的。为了法律的公正和维护生命权,我必须这样做。”

终审判决下达后,杨柱仍不甘心,写出一份4000字的“紧急情况反映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反映此事。

“一、二审均提交(精神病)鉴定申请,而两审法院均予否决。”“希望排除合理怀疑,否则死刑案一旦执行,造成的错误将不可逆转。”“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合法权利,法院不应该随意剥夺。”

从一审到终审,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杨柱律师一直在奔走。

如今,几方都在等待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马忠富的命运,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决定。

回应

云南省高院:

判决是合法的


此前,记者就此事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的胡先生客气地表示:“我们不怕负面新闻,只要实事求是!”而在此前,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就曾大度表态,“负面新闻”能促进法院工作。这位法律教授出身的省高院院长,私下里也时常上网,并请下属提供有关法院报道的“舆情通报”。

胡先生表示,该案目前因正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中,主审法官是不方便说什么的。他介绍了省高院的死刑判决情况:“我们是非常严谨的,每一件死刑案子的判决,主审法官都要面对审判委员会的各种质询问,以确保案件的合法判决。”

近日,此案的审判法官通过胡先生,回复了本报记者。法官称,此案的案情和事实都十分清楚,判决是合法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律师要求做鉴定就一定要鉴定。法院根据案情实际,有权不予支持律师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应书面答复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曾联合印发以2008第14号文件,“充分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若干规定”的通知。

其中第七条有这样的表述:“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

此案中,杨柱律师称,他两次向法院书面申请对当事人做精神病鉴定,都没有得到书面答复,因此法院至少在此案的审理程序上有欠缺。对此,法院方面认为,判决书已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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