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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启动出租车立法

    日期:2009-02-18     作者:陈煜儒     阅读:1,167次
 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分配是关键

去年的出租车停运风波加速了刚刚接手城市交通运输管理职能的交通运输部的相关立法工作,交通运输部法规处处长魏东今天(17日)对媒体说,随着《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立法工作的推进,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如在出租车管理领域中如何配置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就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据介绍,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其内容涉及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两方面。交通运输部就如何推进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工作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沟通,提出推进出租车行业管理立法工作的意见。随着有关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如在出租车管理领域中如何配置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在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如何规范出租车管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经营权的转让、经营者组织模式等。

为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真正能够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出行权,交通运输部体法司特别启动了一个交通立法评估制度。魏东说,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就是指在交通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通过“立法回头看”,了解其实施效果,进而在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作出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对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参考。


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开展交通立法评估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改变以前立法模式中更多关注法规立项和起草过程,相对忽略法规实施效果的问题。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把握交通法制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二是使交通立法工作能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要求,深入推进法治交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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