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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上海将为国际金融中心立法

    日期:2009-02-23     作者: 潘洁    阅读:1,797次
  上海首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规即将“破茧”。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这是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2月21日在“2009第一届中国财富与资产管理论坛”上透露的。

    多方参与 一年调研

    “在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方面,上海要把重点放在金融环境的建设和服务上。”屠光绍表示,上海将第一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出金融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法规,一旦法律通过,上海将更好地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尤其在配合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和国家金融中心建设大战略上形成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作为国内首部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订立的地方性法规,自2008年2月起,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共同组成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多次征求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举凡8章 重在环境

    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相关人士介绍,这份草案共分8章,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第八章附则以外,其余5章重点放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发展环境,从金融中心的内涵、金融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人才环境、金融创新环境、信用环境、金融风险防范和法治环境等方面,分别作出有关规定。

    毋庸置疑,该《条例(草案)》从如何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切入,旨在通过立法解决上海市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发展中自身无法解决的诸如人才环境、创新环境等存在的问题。上海金融高端人才“短板”是当前制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吸引人才方面,该条例可谓不遗余力。《条例(草案)》对上海金融人才环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对人才发展规划和计划、人才评价、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和待遇保障、国际职业能力认证、金融人才奖励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赋予上海市政府采取一定的经济激励政策的权限,并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方向,确保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血液”畅通,如《条例(草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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