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法官外出办案禁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

    日期:2009-02-02     作者:刘海    阅读:8,073次
   今后,法官外出办案不得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更不得由律师支付法官外出办案费用;律师如果是现任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院领导干部不得对涉案反映材料作出实体处理的批示。这是春节过后上班第一天,市高级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相关规定,给上海的法官和律师上了 “紧箍咒”。

    昨天,市高级法院公布了 《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内容涵盖政治纪律、审判纪律、执行纪律、领导干部纪律、司法委托中介纪律、法官和律师关系规定等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刚性规定。《若干规定》则将国家相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细化为五章四十条。


    两套措施出台的同时配套了具体处理措施。比如,今年市高级法院党组在 《十条纪律》中进一步明确:违反 “十条纪律”之一的, “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的刚性规定,使纪律执行力度不断得到提高。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