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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羊城晚报:醉驾入罪,司法应直面焦虑的民意

来源:羊城晚报     日期:2011-05-12         阅读:3,116次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京华时报》5月11日)

此言一出,立刻在网络引发了汹涌的反对民意,网民们普通担心,所谓醉酒入罪“慎重稳妥”,恐将给刚刚启动的“醉驾罪”撕开一个裂口,给某些特殊群体以空子可钻,进而将“醉驾罪”变成选择性“醉驾罪”,某些人醉驾就“慎重”了,某些人醉驾就直接入罪了。

这种民意焦虑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并没有提到醉驾要像飙车一样需要“情节严重”才能入罪,这表明,立法者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本身并不存在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慎重稳妥”论的依据是:“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说法是很值得商榷的。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醉驾罪”,好就好在,只要达到醉驾标准,一律入罪。在当初讨论醉驾入罪时,就有全国人大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从而建议,醉驾入罪是否需要考虑情节。然而,这种观点遭受多数委员和民众的反对,这种醉驾入罪要考虑情节的想法在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并没有体现。因为,醉驾标准本身简单容易确立,只要相应的仪器进行检测就行,如果还要设立“情节严重”的标准,反而让执法面临尴尬,难以把握,并且容易给执法和司法带来寻租机会。

现在,“慎重稳妥”处理的言论,似乎又回到立法时某些人的要“考虑情节”的论调。民众首先要问的是,什么样的醉驾处理时要“慎重稳妥”,又是什么样的醉驾行为是“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人说我醉驾在无人的道路上,有人说我测试酒精度到达了标准,可我实际根本没有醉,还有人会说,我醉驾是将病人送往医院,我那是在救人。现实情形千差万别,司法者到底如何来确定标准呢?而且几乎可以这样说,我们将立法中的硬性规定之上再设定一个标准,潘多拉魔盒一打开,执法者无所适从,我们严厉打击醉驾防范交通事故的努力将成为泡影,这正是民众焦虑根源之一。

民众的焦虑还在于,我们在法外又还要个“慎重稳妥”,还有一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醉驾罪”迟早会异化为一些人醉驾有罪、另一些人醉驾无罪,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不公正。法制不健全、执法司法受到外界干扰、司法腐败存在的现状下,民众担心,一些有权有钱者利用这种额外的标准来逃避打击,而司法者则可能利用这种标准来进行寻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果这样一个底线可能被突破,民众焉能不焦虑?

因此,司法者不能不慎重对待这种民意的焦虑,对“醉驾罪”的处理另设标准不可不三思而后行!(浩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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