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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者可能获刑

    日期:2009-02-26     作者:周兆军 孙宇挺     阅读:1,381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十五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草案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草案还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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