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新疆律师“取证难”问题得到化解

    日期:2009-02-27     作者:杨杰     阅读:1,846次
    记者从新疆律师协会了解到: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经人民法院批准,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调查令目前已经试行。

按照规定,代理律师在申请调查收集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使用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包括银行账号、存款记录、档案材料、户籍证明、权利凭证、审计报告、信函电报、电子书证和视听材料。规定同时明确了律师依法调查取证、对法院负责的义务,还规定持令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调查令的法律后果。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律师执业中的“取证难”问题,强化律师举证的能力,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同时还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公正审判和执行。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